胜诉公告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案件村民起诉

土地征收过程中

莫名受到行政处罚

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豫行初96号

案由:李先生诉县住建局行政处罚案

审理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李先生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县住建局”)

诉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王龙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图内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一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年1月,县住建局作出《关于西华县XX路土地征迁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李先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同月,省政府作出《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李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征地批文内的某街道办事处XX路居委会范围内。同时县政府作出《西华县XX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年8月,李先生收到县住建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1、被告县住建局提交的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送达回证上,只在代收人栏中显示有“拒签”,不能说明系谁拒签;

2、送达地址栏为空白,不能说明是在原告住所地送达,也不能说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留在了原告的住所地;

3、送达回证上没有说明拒签原因。

所以被告提供的送达回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文书的要求,且原告也不承认收到上述法律文书,被告又未提供送达时拍照或录像的证据,故应认定被告未向原告合法送达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10月22日作出的西住建罚决字〔〕第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豫行初96号

撰稿

胡拓颖

审稿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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