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可以拆除房屋吗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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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豫行初96号

案由:李先生诉县住建局行政处罚案

审理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李先生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县住建局”)

诉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王龙

李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图内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一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年1月,县住建局作出《关于西华县XX路土地征迁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李先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同月,省政府作出《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李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征地批文内的某街道办事处XX路居委会范围内。同时县政府作出《西华县XX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年5月12日,李先生的房屋被西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李先生为此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权。

盛廷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在详细了解李先生的案情后,为委托人提起了“诉西华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诉讼。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发现,在年10月,西华县住建局就曾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过:西住建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限期拆除。

李先生坚称,自己从没有收到看到过这份处罚决定书。律师进一步调查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的送达回证上,除了送达日期有写明,代收人一栏显示“拒签”,受送达人一栏、送达地点、连送达方式和拒收原因都是空白的。

对此,律师王龙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文书的要求,县住建局的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委托人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并为此,律师又对这份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诉讼程序,请求判决撤销。

年4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被告县住建局提交的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送达回证上,只在代收人栏中显示有“拒签”,不能说明系谁拒签;

2、送达地址栏为空白,不能说明是在原告住所地送达,也不能说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留在了原告的住所地;

3、送达回证上没有说明拒签原因。

所以被告提供的送达回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文书的要求,且原告也不承认收到上述法律文书,被告又未提供送达时拍照或录像的证据,故应认定被告未向原告合法送达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10月22日作出的西住建罚决字〔〕第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豫行初96号

撰稿

胡拓颖

审稿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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