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耕地占用税征收指南
尊敬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您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耕地占用税征收是执行税法的要求,也是我县集聚财力,改善民生、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将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清缴耕地占用税税款,请您积极按时据实申报纳税;同时,也将依法处罚拖欠税款,严厉打击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营造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环境。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凡占用耕地(见注解)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依法取得土地、房屋占用耕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规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解: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1.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3.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业地。
4.草地、苇田。
二、耕地占用税征收重点
(一)、占用耕地或土地涉及已发生纳税义务,但至今未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土地、耕地用途的纳税人。
(三)、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西华县行政辖区内耕地占用税为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五、耕地占用税申报流程
耕地占用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征收机关在征收窗口直接征收的工作方式。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税机构:西华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